近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两项新规——《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过程管控+结果评价”的双轨机制,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筑牢更严密的防线。这两项制度的出台,既是对现有安全监管体系的补充与完善,也为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指明了新方向。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
安全生产履职计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场所的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调整的,企业应自任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包含新任职人员的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计分管理是指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计分和对企业进行计分。对重点岗位人员计分由企业负责,对企业计分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对重要岗位人员计分,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逐项累计。扣分事项主要包含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违法违规情形等。在实行扣分的同时,采取正向激励,视情形予以加分。
对企业计分,按比例加权计算(主要负责人50%、分管负责人30%、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
第五条 计分初始分值为12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分项和加分项下一周期自动清零。计分结果分为3个层次,6分及以下、6分以上-10分以下、10分及以上。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计分制度,每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次自评计分,可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也可单独计分,形成计分档案。鼓励企业将计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岗位调整、奖惩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结果运用。
企业原则上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报送自评计分结果和加分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各区应急管理局对企业报送的自评计分结果和加分项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后,形成辖区内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计分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计分结果,对重要岗位人员和企业实施分级管理。
第八条重要岗位人员计分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累计计分在10分及以上的,鼓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奖励。连续两年均在10分及以上的,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专家遴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建议企业对其加强培训,并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警示约谈。连续两年计分均为6分及以下的,建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其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第九条 企业计分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累计计分在10分及以上的,依法依规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第十条企业应客观真实记录履职情况,存在欺骗、隐瞒、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附件: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标准



政策解读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内控管理,近期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计分管理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计分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计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计分管理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场所的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计分管理办法》所称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计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计分管理办法》包括正文及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共十二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职责、企业、重要岗位人员的计分标准和计分结果运用等内容。附件为《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标准表》,分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计分标准。
四、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计分标准
《计分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计分初始分值为12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重要岗位人员计分,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标准》逐项累计。扣分事项主要包含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违法违规情形等。在实行扣分的同时,采取正向激励,视情形予以加分。
对企业计分,按重要岗位人员分值比例加权计算,具体为:主要负责人50%、分管负责人30%、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
五、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分值管理
《计分管理办法》规定,扣分项和加分项下一周期自动清零。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计分结果分为3个层次,6分及以下、6分以上-10分以下、10分及以上。
《计分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计分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累计计分在10分及以上的,依法依规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计分管理办法》规定,对重要岗位人员计分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累计计分在10分及以上的,鼓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奖励。连续两年均在10分及以上的,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专家遴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建议企业对其加强培训,并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警示约谈。连续两年计分均为6分及以下的,建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其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质效,激励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有储存场所的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第三条 “黑名单”与“白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一)一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四)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期间,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
(六)被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企业或者企业从业人员因同一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黑名单”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黑名单”认定条件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本辖区企业进行核实汇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名单;
(二)市应急管理局对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应急管理局形成“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于次年1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第六条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市应急管理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
(二)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年度重点执法计划,适度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向有关行政许可部门通报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作为行政许可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审批的重要参考;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申请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的;
(三)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三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三年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一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白名单”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企业自愿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白名单”认定条件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核实汇总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推荐名单;
(二)市应急管理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应急管理局形成“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于次年1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第九条各区应急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白名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将该企业从“白名单”中移除:
(一)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注销或期满未续证的;
(四)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或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半年以上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纳入“白名单”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认定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自被移除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对移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市应急管理局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白名单”创建工作,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法合理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优先推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行政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提供政策辅导和便利服务;
(三)开展专家指导“上门”服务,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检式”隐患排查等,助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优先推荐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白名单”企业申请表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期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质效,激励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有储存场所的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正文及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共十二条,主要对企业适用范围、黑白名单企业认定标准及程序、黑白名单企业管理(激励)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附件为《天津市安全生产“白名单”企业申请表》,由申请“白名单”的企业提交申请,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审查通过后,报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审核。
四、黑名单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一)一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四)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期间,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
(六)被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企业或者企业从业人员因同一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黑名单”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黑名单”认定条件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本辖区企业进行核实汇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名单;
(二)市应急管理局对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应急管理局形成“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于次年1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五、白名单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的;
(三)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三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三年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一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白名单”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企业自愿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白名单”认定条件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核实汇总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推荐名单;
(二)市应急管理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应急管理局形成“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于次年1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