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正式批准发布《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管理要求》三项行业标准,标志着我国化工安全治理迈向系统化、精准化、责任化新阶段 。三项新规协同发力,构建化工安全“作业-风险-责任”全链条治理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检修的基本要求、设备检修前的准备、检修作业过程管理、设备检修后验收交付的安全要求。是对原AQ 3026—2008的全面修订,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更改了适用范围。由“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调整为“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设备检修作业。”;
2.增加了“设备抢修”“设备交出”的定义及相关要求;
3.增加了“基本要求”。提出企业设备检修的基本要求;
4.增加了设备检修变更管理的要求。变更管理是企业重要的管理内容,设备检修往往涉及设备或工艺的变更,应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5.增加了“检修前组织准备”。主要对设备检修前需要开展的工作进行了细化;
6.增加了“检修前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设备检修工作的重要内容;
7.增加了“检修作业审批”。原标准没有检修作业审批的要求,为了严格设备检修流程,保证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得以落实,补充了作业审批的要求;
8.增加了设备检修作业人员数量方面的要求。结合《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提出了设备检修人员数量方面的相关要求;
9.更改了设备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落实及检查、安全交底、作业过程中安全监管、设备检修后验收交付等方面的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的相关要求,对设备检修相关工作进行了衔接;
10.增加了检修作业票样表。
本标准将于2026年9月30日实施 。

本标准的制定围绕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聚焦“两重点一重大”、特殊作业等高风险环节以及主要负责人等重点从业人员,以《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为基础,依据近年来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借鉴矿山、消防、工贸、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特种设备、电力等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而制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将于2026年9月30日实施 。
本标准将隐患判定内容系统划分为七个方面:重点从业人员、设计与规划、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运行、作业安全、安全管理,共53条具体情形。相比过去主要聚焦于设备与作业环节,此次扩展至“设计与规划”“工艺技术”等前端环节,实现了从项目建设到运行管理的全生命周期覆盖。对“未经正规设计”“未开展安全设计诊断”“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情形的刚性约束,推动企业从项目初期就落实安全标准,减少先天性安全隐患。
本标准强调对“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HAZOP分析要求,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自动化控制等系统的强制配置,体现“以技术保安全”的现代安全管理理念。
本标准中还明确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制度,并将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纳入判定范畴,推动责任落实到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于2026年9月30日实施 。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履责要求及履责措施,包括一般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包保职责、技术负责人安全包保职责、操作负责人安全包保职责、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管理要求等内容。
首次建立“三级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有人管、管得住:
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全面掌握安全状况。
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风险评估和技术指导,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操作负责人:每周巡查现场,及时发现并处置隐患。
所有履职行为需在监管系统中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适用于下列情况构成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a) 城镇燃气;
b) 地下水封洞库、地下气库;
c) 危险化学品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中转仓储、站场;
d) 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经营;
e)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